• 预防有毒野生动植物和野生蘑菇中毒消费提示06-22

    预防有毒野生动植物和野生蘑菇中毒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8-06-22


       为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有毒动植物和毒蘑菇的识别和预防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因食用有毒野生动植物和毒蘑菇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降低死亡率,海口市美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现发布食品安全消费提示如下。
      一、预防动物性食物中毒
      (一)河豚鱼
      河豚鱼,因其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因中毒而导致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河豚毒素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建议: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和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
      (二)织纹螺
      织纹螺,俗称海丝螺、海狮螺、麦螺或白螺等。织纹螺含有河豚毒素,每年春夏季毒性更大,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三)蟾蜍
      蟾蜍俗称癞蛤蟆,身体表面有许多疙瘩,内有毒腺,其分泌出来的黏液含有剧毒,对人体心脏、消化道及中枢神经产生严重损害。症状主要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严重的会出现昏迷,甚至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目前尚无特效疗法。
      建议:为防止中毒,切勿随意食用蟾蜍,购买食用蛙类时要辨清青蛙与蟾蜍;餐饮单位禁止加工制作蟾蜍。一旦发生误食蟾蜍中毒,应立即采用催吐、洗胃、导泻、灌肠等方法,迅速排除毒素;皮肤染毒也要迅速用温开水冲洗,并尽快到医院就诊。
      (四)铜铸蟹
      铜铸蟹,又称铜铸熟若蟹,头胸甲壳呈横卵圆形,背部隆起分区明显,表面光滑。全身表面呈青绿至紫褐色,其间有白色,褐色与青橙色的不规则花纹,形成特殊的斑驳色彩。甲长约5公分、宽约10公分。可能含有麻痹性生物毒素,中毒病人表现为口唇、手脚发麻,步态不稳等症状。
      (五)圆尾鲎
      圆尾鲎(“hou”第四音),也称马蹄蟹或蝎鲎,平均体长30厘米左右,体重平均0.5公斤,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不可食用。圆尾鲎成体及幼体的卵、肌肉、黄色结缔组织均富积有毒素,误食后会出现头晕、胸闷、口周麻木、四肢无力等中毒症状,甚至会导致呼吸肌麻痹而危及生命,应马上送医院救治,但目前针对圆尾鲎的毒素仍无药可治,只能通过催吐、洗胃、血液灌输等方式救治。
       
      二、预防植物性食物中毒
      (一)未煮熟的豆角
      生的豆角含有红细胞凝集素和皂甙毒素,如果烹调时加热不彻底,毒性成分未被破坏,人食用后则可引起中毒,一般2~4小时发病,最快数分钟发病。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痛、四肢麻木、胃烧灼感、心慌和背痛等,此外还有头晕、胸闷、出冷汗和畏寒等神经系统症状。
      建议:烹饪时应先去除毒素较多的豆角两头以及老豆角,充分加热,彻底炒熟,具体表现为豆角由支挺变焉弱,颜色由鲜绿变暗绿,吃起来没有豆腥味。预防中毒最好的办法就是先用水煮沸再炒。
      (二)苦葫芦瓜
      葫芦瓜又名瓠瓜、瓠子、蒲瓜等,通常味甜,但也有极个别葫芦瓜由于生长过程中受异常气候及土壤等因素影响,产生变异,携带苦味基因。苦葫芦瓜含有碱糖甙毒素,受热不易破坏分解,食用数小时后就会发生口干、头昏、恶心、乏力、嗜睡等症状;严重者则会表现为恶心、呕吐、腹绞痛、腹泻、脱水,甚至带有脓血等类似于中毒的症状。
      如误食,可先多喝点浓茶,冲洗胃部毒素,如果反应强烈就要到医院就诊。目前尚无特效的治疗药物,主要采用催吐、利尿等方法对症处理。关于网络上流传的“喝蛋清”解毒的方法,建议不要尝试。
      (三)麻风果
      麻风果,俗称“耙篱果”,麻风树全株有毒,果子毒蛋白浓度最高。食用2~3粒即可中毒,食用7~8粒可致死。中毒症状主要表现为头痛、呕吐、腹痛、腹泻,甚至休克。严重可呈现出血性胃肠炎,还可能有烦渴、出汗、流涎、四肢肌肉痉挛、呼吸困难等症状。
      建议:请勿自采自食麻风果,以免误食发生中毒;中毒后,应立即采取刺激口咽催吐或药物催吐等措施,并尽快到医疗机构救治。学校及家长要教育学生勿采摘麻风果,提高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预防麻风果中毒事件发生。
      (四)野山芋
      野山芋又称海芋,全株有毒,以茎块毒性最强烈。生食叶和根都会引起口腔、舌强烈刺激和烧灼感。其毒性有季节性变化,以旱季末最高。野山芋的毒性主要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和生成高铁血红蛋白造成机体缺氧,还会伴随有消化道刺激症状,严重者可因呼吸受阻致死。
      (五)洋金花
      曼陀罗又称疯茄儿,其花称洋金花,是常用的中药之一。洋金花全株有毒,以种子含毒量最高。误食种子,浆果或幼苗可引起中毒,主要表现有口干、吞咽困难、声音嘶哑、皮肤干燥、潮红、发热,心跳加快、呼吸加深、血压升高、头痛、头晕、烦操不安等症状。
      建议:要防止曼陀罗的种子混入可食豆类,防止曼陀罗的幼苗、叶子混入菠菜等蔬菜中,在食用菠菜等蔬菜时,要挑除菜叶中的杂草杂叶。要加强宣传教育,尤其是教育儿童识别并不吃曼陀罗的浆果。
      三、预防野生蘑菇食物中毒
       
      我省野生蘑菇资源比较丰富,每年都发生误食野生毒蘑菇中毒事件,主要由家庭误采、误食导致。毒蘑菇毒性成分复杂,中毒表现各异,主要有恶心、呕吐、流涎、流泪、精神错乱、急性贫血、黄疸、脏器损害等,中毒后,病情凶险,病死率高,且没有特效疗法,严重者可导致死亡。
      鉴别野生蘑菇是否有毒,需要专业机构和人员,目前没有简单、易行、可靠的鉴别方法。民间、网络流传的一些识别方法经证明并不可靠,不要轻易相信网络和一些非专业机构宣传资料上鉴别有毒野生蘑菇的方法。
      预防毒蘑菇中毒的根本办法就是“勿采、勿食、不买、不卖”不明品种野生蘑菇。一旦因食用野生蘑菇出现中毒症状,要立即进行催吐,并尽快就医。
      四、消费警示
      各类食品生产经营者要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我管理,严格把好原料进货关,进货渠道要正规,并做好原料进货登记台账;不采购、不制售有毒野生动植物和不明品种的野生蘑菇;对可食用的蘑菇要严格挑选,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混入其中。
      各区政府、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食药监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行业主管责任和监管责任,督促各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行为,杜绝有毒野生动植物和不明品种的野生毒蘑菇流入市场、进入餐桌。
      消费者要增强有毒野生动植物和毒蘑菇识别和预防能力,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在外就餐时应索取并留存消费票据等有关凭证,一旦发生恶心、呕吐、腹痛和腹泻等食物中毒典型症状时,要及时到医院就诊,并与就餐商家取得联系,同时拨打"12345"或“12331”向食药监部门投诉举报。
       
       
      

  • 市教育局、市食药监局关于对2018年春季学校食...03-20

    市教育局、市食药监局关于对2018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联合督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18-03-20


      近期,海口市食药监局和海口市教育局联合对2018年春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 21个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化标准清单02-28

    21个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化标准清单

    发布时间:2018-02-28


      为加快促进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完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标准体系,总局组织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第4部分:食品》等19个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检查相关信息化标准,并对原《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第2部分机构人员》《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第2部分机构人员》2个标准进行了修订(清单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21个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化标准清单
      1.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基础术语
      1.第4部分:食品
      2.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
      3.食品生产许可证格式
      4.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参考业务流程
      5.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
      6.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交换数据集
      7.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参考业务流程
      8.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基本数据集
      9.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交换数据集
      10.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编制规则
      11.食品经营许可证格式
      12.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参考业务流程
      1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基本数据集
      14.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交换数据集
      15.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参考业务流程
      16.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基本数据集
      17.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交换数据集
      18.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
      18.第5部分:食品(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部分)
      19.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
      18.第5部分:食品(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部分)
      20.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
      18.第2部分 机构人员(修订)
      21.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基础数据元值域代码
      18.第2部分 机构人员(修订)
      (详细内容见附件)
      个食品安全监管相关信息化标准清单

  • 2018年1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01-24

    2018年1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8-01-24


      2018年1号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近日,我省发生个别群众因食用渔民私自收购加工销售的野生河豚鱼干而导致食物中毒的事件。河豚鱼(见下图),又称"河鲀" "龟鱼" "鸡抱" "气泡鱼" "气鼓鱼"等,大部分生活在海洋中,但在淡水河流及海洋、河流汇合处也可发现,其体背、侧面的斑纹随种类不同而各异。
      河豚鱼因其含有河豚毒素,食用后易因中毒而导致人员神经麻痹,进而发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症状,严重者可能会因心跳、呼吸停止而危及生命。河豚毒素潜伏期一般为0.5~3小时,目前尚无特效的解毒药和治疗方法。
       为防止因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及其产品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海口市食安办现发布如下消费提示:
       一、应从合法渠道采购和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河豚鱼应来源于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二、禁止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养殖的河豚活鱼和未经加工的河豚整鱼;禁止加工经营所有品种的野生河豚鱼。如违反上述规定,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经抽检检测发现含河豚毒素超标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广大消费者应进一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坚持从合法渠道购买河豚鱼及其产品。若因不慎误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河豚鱼而出现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全身无力等中毒症状,应立即采取催吐等前期处理,并赶紧前往医院救治。
       公众如果在市场上发现有非法生产经营河豚鱼及产品的,请及时拨打12331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如经查实,最高可获50万元奖励。
       
      

  • 国务院新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全文01-08

    国务院新修订《食盐专营办法》全文

    发布时间:2018-0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12-28

    元旦、春节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7-12-28

        2018年元旦、春节即将来临,我区旅游人数及公众聚餐、购买节令食品将明显增多,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随之增大。区食安办提示广大消费者要加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健康、平安地欢度佳节。
       一、在外就餐应选择证照齐全的餐饮单位,尤其是预订年夜饭和集体聚餐,要选择分类管理级别高(餐饮单位量化分级等级评定公示栏中标示"笑脸")的餐饮单位用餐。
       二、不食用野蘑菇及病死畜禽肉;慎食生食肉制品;不在海边捕捞、捡拾并食用不认识的鱼、贝类,防止误食河豚鱼、织纹螺等有毒水产品。
       三、东北油豆角即将上市,要煮熟煮透后再食用。具体方法为:一洗二浸三烫四烹调,洗净的豆角浸在开水中,至水再次沸腾后,煮一段时间,待豆角豆棍由支挺变为蔫弱,颜色由鲜绿变为暗绿,口感没有豆腥味,再进行炒、煎、炸、炖等,最好采用炖等加热时间长的加工方式,切忌急火短时嫩炒。油豆角两头及两旁的丝毒素含量较高,要予以去除。
       四、假日期间家庭烹饪食物较多,对剩饭剩菜要冷藏储存,对冷藏及室温条件存放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的食物在食用前要彻底翻热。
       五、选择正规的超市或农贸市场采购食品,选购预包装食品及散卖食品应注意是否标明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等内容;不要购买标签不规范或无标签、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购买包装破损或有霉渍、污迹的食品;对因临近保质期而进行促销的食品,应根据自身需求,确保在质保期内食用完毕,避免食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给身体健康造成损害;购买食品要索取消费凭证。
       六、农村集体聚餐,要确保卫生安全。宴席主办人要选择食品安全意识强的厨师承办宴席,宴席举办地应离旱厕、垃圾场等污染源至少25米。承办农村宴席的厨师要掌握一定食品安全知识,规范操作,包括:不采购腐败变质和感官异常的食材;加工、贮存食物要有防止生熟交叉污染的措施,生、熟食使用的刀具和砧板分开使用,生、熟食物分开存放;隔餐的熟食必须在彻底加热后再食用;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身体不适时(感冒、腹泻、手部受伤等)不得加工食物。
       七、食品销售和餐饮单位的从业人员要严把采购关,必须从正规渠道采购食物,并仔细检查、验收,做好索证索票和记录,严禁采购"三无"食品,严禁采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过期、变质食品。餐饮单位接受年夜饭订单要量力而行,不得超过接待能力提供用餐,确保餐饮具消毒、食物储存等能力满足需求。
       八、公众在就餐时如出现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物,尽快就近诊治,并保护好现场,保留好可疑食物和吐泻物。在餐馆、食堂等就餐的要及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开展调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在节日期间,加大对食品生产、销售单位和餐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加工制售食品的,将依法予以查处。公众如果发现销售、加工有毒有害食品的,可立即拔打12345、12331投诉举报,如经查实,对举报人最高可给予50万元奖励。
       
      

  • 海口食药监局发布“卡努”台风期间食品安全消...10-15

    海口食药监局发布“卡努”台风期间食品安全消费提示

    发布时间:2017-10-15


       2017年第20号台风"卡努"携风带雨而至,预计将于10月16日凌晨到上午在海南文昌到广东湛江一带沿海地区登陆,登陆时最高风力可达13级!
       为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食用变质、受污染的食物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海口市食药监局提醒广大市民,台风期间,要严把"病从口入"关,做到"七要"、"七不要"。
       
      七 要
      一、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饭前便后要洗手;
       二、要增强食品安全防护意识;
       三、所有直接入口的食品要尽量加热后食用;
       四、肉、鱼、禽等肉类食物,要煮熟煮透后才可食用;
       五、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六、蔬菜瓜果清洗时要用清水浸泡半个小时以上,瓜果要削皮后再食用;
       七、要做好碗筷、餐用具的清洗消毒。
       七 不 要
      一、不要食用因停电解冻过久而腐败的食物;
       二、不要食用被污水污染的面粉、挂面、饼干、面包等食品;
       三、不要食用被污水污染、腐败变质、死因不明的禽畜肉和鱼虾;
       四、不要食用霉烂变质的粮食;
       五、不要食用未洗净的瓜果蔬菜;
       六、不要食用凉拌菜、沙拉等未经煮熟的食品;
       七、不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处理的餐饮具。
       广大市民在餐饮消费过程中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出现呕吐、腹泻等疑似食物中毒症状,请及时拨打"12345"投诉和举报,并就近治疗。